服務對象:

  • 實際居住身心障礙者家庭內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庭照顧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縣府需求評估審查通過。

  • 未接受當年度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或長照喘息服務。

  •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家庭托顧、日間照顧或居家照顧服務。

  • 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 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於外籍看護工因故無法協助照顧,並符合以下情形:

  1. 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

  2. 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 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家庭托顧、日間照顧或居家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

指派符合專業之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給予家庭照顧者臨時性支持及協助。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 協助膳食:以提供餵食協助為原則。

  •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若個案為兒童或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者,應有家屬一起陪同(常態性之復健、洗腎及民俗療法等不在服務範圍內)。

  • 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而文書協助如需外出,以至學校、銀行、郵局、政府縣府洽公為限。

  • 備註:以上服務不含到學校陪讀服務、訓練服務、侵入性(插管)及接送服務(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

照服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08:00-20:00

服務區域:花蓮縣13鄉鎮

服務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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